2004年9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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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自家人不赔涉嫌“霸王条款”
专家为长兴一受害者鸣冤
曾献文

  今年9月7日,长兴县夹浦镇人管某驾驶摩托车途经104国道夹浦段时,不慎与前来寻找他的妻子郑某迎面相撞,两人均死亡。由于管某此前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遭拒绝。保险公司称,因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损毁的,保险公司一律不赔,这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个惯例。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是2000年6月15日保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人给付受害方的赔款,最终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自家人撞了自家,保险公司一律不赔”的免责条款是否合法
    
  中国保监会发展规划处处长姚飞认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保险监管政策看,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至少并不违法。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规定)都没有对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保险公司依据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细化第三者的范围,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虽然会引发社会争议和不满,但不能因此否定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当然,目前这一做法在某些情形下会造成不公平,如本案中夫妻相撞致死却难以获得保险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则认为,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定保监会的这项行规。《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保险公司的这一免责条款是其单方制定的,属于格式条款。在保险车辆导致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损害时,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其家庭成员有权请求被保险人给予赔偿(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共同财产关系,这一请求权的实际意义不大,受害人往往会放弃),在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其家庭成员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因此,这一免责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如何有效规制“霸王条款”
    
  夫妻相撞致死难获保险理赔,只是消费领域中不公平现象的冰山一角,它暴露出当前日渐普遍的“霸王条款”的危害性。那么,如何通过制度设置有效地规制“霸王条款”呢?
    符启林认为,规制“霸王条款”需要立法、行政和民间力量。在立法方面,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因为“霸王条款”与行业垄断息息相关,大多数情况是某一行业的众多企业结成联盟,达成协议,一致对外采用某种格式条款,迫使消费者没有选择地接受不公平待遇,《反垄断法》可以低成本的方式遏制“霸王条款”。此外,在行政和民间力量方面,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行政权力和行业影响力,对一些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行业规定,要求经营者通过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会的方式确定。(曾献文)